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鹿寨县中渡**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湾屯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鹿寨县中渡镇潘圩村民委员会中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中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湾屯村民小组再审申请称:原审裁定以《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已经生效判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大湾屯村民小组的起诉错误。因此,大湾屯村民小组依法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大湾屯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即确认《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大湾屯村民小组关于确认《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确认为有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大湾屯村民小组诉请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原审裁定驳回大湾屯村民小组的起诉正确。
综上,大湾屯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鹿寨县**民委员会大湾屯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