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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甲与被害人岑*是夫妻。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何*甲在未与岑*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王*在西林县那劳镇新寨村新寨屯举办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何*甲的供述笔录、证人王*、何*乙、文*、黄*、岑*的证言笔录、西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结婚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甲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何*甲与岑*是合法的夫妻。而被告人在没有与岑*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举办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何*甲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甲犯重婚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何*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作所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观点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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