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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细闸坡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细闸坡因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1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虽以土地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因争议土地权属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对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细闸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查明

上诉人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细闸坡称:1、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应当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2、涉案土地权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法院却认定涉案土地权属不明,上诉人未取得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3、法院认定涉案土地为权属不明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由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土地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讼争的土地在2006年发生纠纷后,政府至今对该讼争土地权属尚未确权,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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