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7月,原告为找工作而与被告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田林县**政办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杨**。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沾花惹草,并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被告还隐瞒婚前与前妻生育了6个子女的事实。由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早已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很好,双方交往一年后决定登记结婚,没发生过争吵,逢年过节都到原告娘家过,关系非常和睦,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婚前与前妻有小孩已经跟原告说明,并得到原告理解后才结婚的,根本不存在隐瞒家里养育有子女的事实。同时,现在小孩年纪尚小,学习成绩很好,双方都不应该提出离婚。如果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这场婚姻,并加强沟通,不断完善和提高感情的培养。因此,希望法庭能为原告多做调解工作,使双方重归于好,给小孩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原告在寻找工作中与被告杨*甲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田林县洞弄乡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乙。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行为,隐瞒其与前妻养育有多个子女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黄*在工作中与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儿育女,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其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彼此应顾念夫妻情份,珍惜夫妻感情,注重相互交流,沟通,互相信任,夫妻感情仍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有子女及婚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提出离婚,因无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