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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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