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与广西扶**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业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业有限公司、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因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512元,由原告德保县云**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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