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陆*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与被执行人陆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许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许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委执字第3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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