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广西容**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广西容**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003.3元,逾期办理房屋房产证的违约金290.43元、安装纱门、窗补偿款750元,合计10043.73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并支付诉讼费人民币855元,执行费人民币63.47元。2016年3月3日,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应承担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并支付了执行费63.4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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