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等与玉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张**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玉仲字第177号裁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张**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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