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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隆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隆安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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