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华钦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玉仲字第007号裁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玉华钦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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