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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与广西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进军因与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进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进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进军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上诉人张进军已预交,减半收取653.5元,由上诉人张进军负担,本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元给上诉人张进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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