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限公司诉被告吴**、文*、程**、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桂**限公司负担;预收原告保全费7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该费用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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