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和好,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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