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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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