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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卓**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原告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年底,原告甘*与被告李*甲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藤县天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从2009年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家,双方开始闹离婚,但协商多次没有结果。2010年被告染上赌博、吸毒恶习,原告苦婆心劝说,被告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3月中旬被告因吸毒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服刑期满后,赌博、吸毒的恶习仍然不改,越陷越深,且有暴力倾向,随意打人,家中可用东西被其毁坏殆尽。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8月7日,被告又因吸毒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被告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户口簿、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

4.刑满释放证明书,拟证明被告犯赌博罪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事实;

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因吸毒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的事实;

6.强制戒毒申请书,拟证明被告吸毒其家属申请戒毒的事实;

7.强制戒毒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从2012年开始吸毒成瘾严重,藤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强制戒毒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称的与被告相识及结婚登记,生育孩子的情况是事实,2012年年底被人害染上吸毒,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及因赌博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刑也是事实。但被告没有暴力倾向,也不会打人及毁坏东西。被告认为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询问被告母亲刘**,她希望原告不要离婚,如原、被告离婚,她愿意照顾原、被告的孩子生活。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原告甘*与被告李*甲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藤县天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后,原被告租房屋在藤县天平镇天平街生活,双方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26日,被告因犯赌博罪,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8月7日,被告因吸毒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8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广西桂林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与被告李*甲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曾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自2012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仍不悔改恶习,又因长期吸毒被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其婚生儿子随*的主张,被告表示同意,现被告在隔离戒毒期间,被告的母亲表示愿意帮助照顾孩子,所以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亦予以准许。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能力考量,酌定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甘*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孩子李**,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探望孩子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商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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