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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