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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第三人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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