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第三人广西桂林市路通工程建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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