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花庆楼、李**等与北海汇**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花庆楼、李**申请执行北海汇**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花庆楼、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87号裁决书,向北海**法院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3298元及利息】,北海**法院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北海汇**限公司查封润和花园3幢3单元3-3-0301、3-3-0302、3-3-0303、3-3-0304、3-3-0305号、3-3-0306、3-3-0404、3-3-0405、3-3-04063-3-0308、3-3-0401、3-3-0402、3-3-0403号房屋现暂不符合司法处置条件外,本院没有调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委员会(2015)第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如本院上述查封房屋符合司法处置条件,本院将依法通知你参与分配,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委员会(2015)第87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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