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甲于2015年5月11日21时30分许,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E×××××的丰田牌小轿车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往三合口方向沿高南公路行驶,至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高南公路机场路口时,与被害人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经本院调解,黄*甲家属已经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2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1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黄*甲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人口信息表、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存款业务回单、收条、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陈*、黄*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在交通肇事后让朋友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在本院受理本案前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甲的辩护人关于黄*甲系过失犯罪的初犯,抢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给予黄*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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