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张**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会高沙龙陈*海鲜渔村大排档门口,因台风刮倒其家的树木砸到被害人张*戊家屋顶,与被害人张*戊为砍树之事两人发生争打,致张*戊鼻骨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等。经鉴定,张*戊的右肘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叔侄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是邻里且是叔侄关系。2014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会高沙龙陈*海鲜渔村大排档门口,因台风刮倒张**家的树木砸到张**家屋顶,两人为砍树之事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后双方家属也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致被害人张**鼻骨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等。经鉴定,张**的右肘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戊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张*甲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张*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赔偿款本院已代收),被告人张*甲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戊于2014年7月23日11时许报案。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2月20日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罗马广场玻璃楼前的沙滩被抓获。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7月23日12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高沙龙50号陈*海鲜渔村门口依法提取并扣押被害人张**的妻子庞**提供的黄色铜质锁头一把并随案移送。

4、张**、张**、张**、张**的病历材料,证实因本案,张**鼻骨骨折、肘关节脱位、左眼钝挫伤;张**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张**全身患处轻**软组织挫伤;张**头部外伤。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甲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9月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6、北海市公安局咸田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①侦查人员第一次带张*甲到北**侦支队法医处进行伤情鉴定,因张*甲一直未能提供病历等材料,法医不予出具伤情鉴定。第二次带张*甲到北**侦支队法医处进行伤情鉴定,法医对张*甲提供的病历等材料存在质疑,让其到治疗的医院给主治医生签名盖章确认,但张*甲一直未能提供有医院主治医生签名盖章的病历等材料,故法医一直未作出伤情鉴定。②本案中张*丙与张*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并未达到轻伤,故法医未出具伤情鉴定。③经查找,无法找到本案中的证人厨师“阿十”、冼碗工“三姨姐”;陈**不配合公安机关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况;已通知张*丁的母亲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但张*丁称其母亲因年纪较大,一直未到所制作笔录;张*戊的妻子、大嫂、女儿已联系到所制作笔录,但笔录制作一段时间后,在询问未结束时,张*戊的妻子、大嫂、女儿已自行离开公安机关,故未有“阿十”、“三姨姐”、陈**、张*丁的母亲、张*戊的妻子、大嫂、女儿等人的笔录材料。

7、人口信息表及嫌疑人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出生于1951年9月6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证人高*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10时许,其在陈*海鲜渔村养生池处站着,张*戊过来叫其帮叫老板三*出来说一句话,张*戊*和三*说了两句话,张*丁和张*甲来到张*戊面前问张*戊想干什么,然后双方互相争吵,其就过去劝架。这时因为有车从饭店门口经过,其就去招呼,刚走七、八米远,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我的手啊”。其转头看到张*戊倒在养生池旁的地上,张*甲则站在张*戊旁边,其马上跑过去,发现地上有一把黄色的铜锁,其把铜锁捡起并扶起张*戊,张*戊满脸是血,嘴里大叫:“我的手啊,我的手啊”,其看到张*戊的手已经脱臼且在呕吐,旁边张*戊的儿子张*乙以及侄子张*丙与张*丁三人扭打在一起,张*丙的头部流血了,其马上走过去劝架,三*也过去把双方分开,旁边张*戊的女婿与张*甲两人还想打架,其又过去把人分开。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关于谁先动手打架、张*戊被何人打其没看到,张*戊的老婆和女儿过来的时候,双方已停手,其把捡起的铜锁交给张*戊的老婆。

9、证人张*乙(张*戊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上午10时30分许,因为台风吹倒张*丁家门前的树砸在其家屋顶上,其和父亲、堂哥、姐夫准备把树砍掉移开。这时张*甲过来质问为什么这么嚣张要砍树,还用手推了其姐夫林*一把,之后他们几个人就在其家门前的小路理论,这时张*丁也跑过来和大家理论,一会后张*丁用手打了其父亲张*戊的左脸一拳,其就和张*丙、林*把张*丁压在地上,过了一会听见张*戊喊了一声,看见张*戊的手臂受伤,鼻子也流血,张*丙的头部也流血了。

10、证人林*(张**的女婿)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10时30分许,因为台风吹倒张*丁家的树砸在其家屋顶上,所以其家人要砍树。后张*甲过来说随便砍他家的树是不讲理,张**就与张*甲理论,这时张*丁从家里出来很凶的喊了一句:“你砍”,张*甲一边骂一边往路口走,张**就追过去与张*甲理论,二人在陈*海鲜大排档路口争吵,这时张*丁冲过去推张**一下并打了张**肩膀一拳,其看到后就冲过去将张*丁抱住,张*丁用手肘撞其肚子,其把张*丁摔倒在地上,张*丙也过来帮忙压住张*丁,张*丁的母亲见到张*丁被打,就用一把黄色小锁头打到张*丙的头部流血。其看到张*丙头部流血就放开张*丁。因为张*甲与张**在另一边打,其没注意看到张**是如何受伤的。

11、证人张**(张**的侄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10时许,他和张**、张**、林*在砍被台风刮倒在张**家屋顶的树,张*甲就跑来说砍他家的树,接着张*丁也过来,双方争吵了几句,张*甲父子回家了。之后张**来到陈**排档与“废三”聊天,这时张*丁跑到陈**排档与张**理论,争吵几句后张*丁拿手上的锁头打张**的鼻子,其见后和张**一起上去将张*丁压在地上,双方互相殴打,锁头掉在一旁,突然其感觉头部被人用硬物打了一下就流血了,双方停止打斗。其不清楚张**的手是如何受伤的。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10时许,张**一家在砍其家因台风刮倒在张**家屋顶上的树,其父亲张*甲就过去说砍树应该先说一声并与张**理论,他见此情况也走出来对张**说:“砍树就快点,不要吵”。说完张*甲就走回家门口,其也走进屋内给发电机加油。后来过了十几分钟,不知什么情况,张**等6人就追上其父亲,其中张**用手推张*甲,旁边的人也推张*甲,把张*甲推倒在地,并用脚踩,其见状马上冲上去,张**的儿子张*乙、侄子张*丙、女婿三人就过来殴打其,对其拳打脚踢打倒在地,直到陈**鲜老板来劝架才停手。在打架中,其和父亲张*甲、张**、张*丙受伤。张*甲是被张**及其妻子、女儿打的。其不知道张**和张*丙是如何受伤的,当时其与张*甲距离有五米远,张*甲与张**扭打在一起。其没有动手打张**,在被张*乙等人殴打时用锁头打了张*丙头部一下。

13、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8日刮台风,张*丁家的两棵树被刮倒在其家房子上,7月22日其向村委反映想将树砍掉。在村长做通张*丁的工作后,23日,当其家人砍树砍到一半时,张*丁和张*甲到来指责其不讲道理,并称不得继续砍树,在和其理论一会后,张*丁和张*甲就走了,其也走出家来到陈*海鲜渔村与渔村的“十一哥”说了两句话,并问老板“肥三”在不在,想和“肥三”说说这个事情。*和“十一哥”说完,张*丁就从小路走出来,还从路边的房子处拿了一把锁在手上,没想到张*丁冲上来用锁打了他鼻子一下,当时鼻子就流血了。之后,张*甲从后面用手勒住其脖子,把其勒倒在地,其就用手搬开张*甲勒住了脖子的手,爬起来发现右手动不了,而且很痛。其儿子张*乙和侄子张*丙见其被打,就冲来抢张*丁手里的锁并和张*丁打在一起,结果三人都跌倒在地,张*丁的锁头掉在旁边,这时张*丁的母亲走过来捡起锁敲破了张*丙的头,这时旁边的人都上来劝架,双方才停下来。

14、被告人张**的供述,供认2014年7月22日10时许,因台风吹倒其种的一棵树压在被害人张**的屋瓦上,张**没有与其商量而是通过村委主任和侄女来转告要砍掉该树,其就当着村委主任和侄女的面同意砍树。到了第二天即23日9时许,有人过来砍树,其就走到张**家门前的砍树地点对张**说“树砍了就砍了,以后你不要这么蛮横”。张**听完后马上大吵大闹说要打其。其儿子张*丁叫其回来不要理会,当其走回到陈*海鲜渔村门口时,张**及其儿子张*乙、侄子张*丙、女婿、妻子、女儿、大嫂都全部跟过来,张**动手用拳头打其头部,其挡开并还手打了张**面部一拳,之后从正面勒住张**脖子,接着双方就摔倒在地上,张**把其压在地面上,张的妻子、女儿、大嫂过来用脚踢其,其反抗想爬起来,就用两只手拉住张**的两只脚,用手把张的两只脚往上抽了起来,张**再次摔倒在地上,其起来之后就看到张捂住手站在一旁去了,具体捂住哪只手不清楚。张*丙、张*乙、张**的女婿三人压着其儿子张*丁殴打,其走过去后,陈*海鲜渔村老板陈**就过去拉开了双方,当时其看到张*丙的头部出血了,之后双方报警。张**的鼻子流血是其打的,没有其他人参与打到张**。当时其儿子张*丁手上拿有一把门锁,其他人都是空手。张*丁是其和张**一起抱住倒在地上以后,才和张**儿子等人打起来的。

15、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伤检)字(2014)0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张**因本次事件致右肘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结论已告知双方当事人。

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会高沙龙村“陈*海鲜渔村大排档”门口的方位及概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起因,是张**与张**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邻里关系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因此,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将被害人张**致伤,此伤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故对辩护人提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邻里、叔侄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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