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川**新疆分公司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王**、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深圳市建安**新疆分公司、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深圳市川**新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已付),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邮寄送达费80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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