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隋**、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01327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隋**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昌吉市鑫**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