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01327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隋**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昌吉市鑫**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