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佩**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公司)与被申请人周*、高**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