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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佩**限公司与周*、高**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佩**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公司)与被申请人周*、高**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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