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努*•买**与被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努*•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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