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袁龙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袁龙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袁龙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匡**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龙负担(余款25元依相关规定退还原告匡*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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