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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云与新疆广**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云起诉被告新疆广**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时云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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