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中**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中**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价值441534.46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价值441534.4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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