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中**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价值441534.46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晟和工贸**公司价值441534.4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