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百丰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百丰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9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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