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百丰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9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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