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康市**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阜康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阜康市**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一、本案仲裁程序违法;二、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5784.18元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在仲裁期间审理期限没有超过审限;仲裁庭审笔录中签字是完整的,不存在程序瑕疵;本案实体上不属于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请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审理该仲裁案件时程序不合法。经审查,本院亦认为仲裁庭的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未存在仲裁程序违法事由。故申请人关于仲裁庭仲裁程序不合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仲裁裁决是否适用法律不当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阜康市**限公司申请撤销乌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1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阜康市**限公司已交),由申请人阜康市**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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