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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疆**责任公司与新疆华**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北疆**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五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北**公司已经履行判决、华**公司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二、一审法院没有对华**公司的库存包装箱进行核对,而按照华**公司提供的包装箱278865套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三、华**公司提供的包装箱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第三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质量和计量检测所的检验报告,华**公司交付的包装箱合格的仅为67216套,不合格的113671套,不合格率为62%,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包装箱的质量问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华**公司未履行判决的问题。由于双方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判决履行,对于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包装箱数量认定问题。在一审中**蔬公司提交的证据:给华**公司的《通知单》和三份往来函,以证实华**公司生产的包装箱数量、北**公司收到的包装箱数量和剩余在华**公司的包装箱数量;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令北**公司将剩余包装箱货款支付给华**公司并无不当,且北**公司对判决也没有上诉。

三、关于包装箱质量问题。北**公司在一审中即未提交关于包装箱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也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在申请再审期间虽然提交了[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质量与计量检测所作的(2015)新博检QGB字第002号《检验报告》],但该证据是在判决生效后北**公司单方作出的,且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综上,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北疆**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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