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上诉人新疆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理费50元(新疆鑫**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鑫**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新疆鑫**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