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限公司北屯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电**北屯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