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苏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苏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李**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乌苏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投递费136元,由原告乌苏**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2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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