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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限公司与库尔勒庞**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限公司(央**公司)诉被告库**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FM96.6赞助声音在路上,合同总计金额20000元,被告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014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播放天数为一年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总金额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通过广播电台FM96.6“声音在路上”发布被告的广告,被告向原告支付42000元,现仍欠4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4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派员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2014年1月1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于电台发布广告,合同金额为20000元及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广播电台FM96.6“声音在路上”发布被告的广告。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4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巴州**电台播出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央**公司与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发布广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支付广告费,故央**公司要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广告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库**庞大一众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州**限公司广告费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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