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个私经济实验区天兴木材加工厂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个私经济实验区天兴木材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天兴木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