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阿市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
二、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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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