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的存款、收入109449.62元(其中本金105171.01元,执行费1518.65元,诉讼费2739.96元,邮寄送达费20元);

二、被执行人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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