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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新疆鑫**限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鑫**限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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