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称: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已依约全部履行。赵**明知受让的旅馆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仍与我订立转让协议,表明其自愿选择承担风险。依据双方在协议中对我不能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后果的约定,赵**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协议,应不予支持。综上,原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有误,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意见称: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