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4)乌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0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曹**以投资开矿、倒卖商场储值卡、倒卖黄金需要资金为由,采用高息借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现金2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王*甲现金35万元、王*乙现金84万元、高*现金117.5万元;采用以假黄金作抵押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1698264元。(二)2012年间,被告人曹**以给他人购买商场储值卡、让他人垫付周转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董*甲现金23.3万元、张某某现金118万元、董*乙现金10.5万元。(三)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曹**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销售他人黄金,为非法占有销售款项,曹**以抵押伪造的房产证、空头支票及出示伪造的投资开矿协议等手段,将应付给被害人王*丙的黄金款2948.7万元及王*丁的黄金款、购物卡共计现金395.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两套房产扣押。

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曹**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诈骗所得人民币49253264元从本案扣押、冻结在案的曹**名下的两套房产予以折价返还本案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各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曹**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诈骗庞某某等四人的事实属于亲属之间的借贷,认定诈骗董**等三人的事实属于民间借贷,均不构成诈骗罪。2、一审判决认定诈骗吴某某11698264元与事实不符,其借款已经还清,不存在欠付款项。3、其实际拿王**的黄金数量不清,给王**打欠条2450万元中包含了700到800万元的利息,事后又归还了部分款项,一审判决未认定。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曹**采用抵押空头支票、伪造房产证明及投资合同等手段,向他人借大额款项,或给他人销售黄金,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及挥霍,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49253264元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新疆中金*投珠宝**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法人是贾**,其任总经理,主要经营珠宝首饰。2012年4月,其通过世纪金花商场的经理王**介绍认识曹**,曹**经常用储值卡在专柜上购买黄金,在王**的担保下,曹**开始向其购买黄金,最初都是现款现货,信誉度较好。其给曹**的黄金发货价是以当天基础价上浮8至9元,比官方价格低3至4元,其以短信方式将价格发给曹**,曹**说她每克加价0.5至1元卖出。11月开始,曹**不按时返还货款,采用抵押储值卡的方式提货,或提货后向其抵押房产证、转账支票,后经核实,抵押的房产证、支票均是假的,至2013年2月,曹**欠其黄金款2450万元。曹**称欠款均投到父亲曹某某所开的煤矿上,为此,其与王**去奇台县,曹某某认可此事。故在2013年4月,曹**又提走10公斤黄金,并私下让王**帮她提走25公斤黄金,曹**承诺在5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至今未付。曹**前后共欠其黄金款2948.7万元。

2、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1年3月,其在xx商场任总经理,曹**是购买储值卡的大客户,经常用储值卡在专柜购买金条。曹**认识王*丙后,他们之间开始做黄金生意。曹**曾让其帮忙在中**司提黄金,还用其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U盾,曹**用来周转资金。2013年3月,因曹**欠外债太多,其将银行卡及U盾收回。曹**说欠款都投到父亲曹某某的煤矿上了,其与王*丙专门去了奇台县,曹某某说钱确实投到煤矿上了,承诺一定会还钱。因为有曹某某担保,当曹**再次提出让其在王*丙处提货时,其就答应了,4月,其帮曹**在王*丙处提了25公斤黄金,曹**一直未付款,曹**给其打了一张欠条,加上前面欠的85万元储值卡,共欠其800余万元。后在其追要下,曹**用一套房产及一辆轿车抵账,至今尚欠其809.2万元。

3、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其与曹**通过她丈夫高某某的家人认识。2011年5月,曹**说在商场倒卖储卡需要资金向其借钱,借款几万或几十万,都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其给曹**借款有时付现金,大部分是用其或亲戚的银行卡转账,曹**还款用她或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其给曹**借款没有记账,只有银行卡记录。2012年7月,曹**又说要倒卖黄金,借款数额开始增加,达到上百万元。其不放心,便让曹**提供抵押物,曹**抵押了22公斤金条,并说她父亲曹某某做煤矿生意,可以做担保,高某某曾给其看过曹某某投资新疆**限公司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曹**陆续向其借款,累计有2700万元,归还了一些,尚有2500余万元未还。由于曹**拖欠的时间较长,其让曹某某做担保,三人补签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确认了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曹**还抵押了一张倍浪舍公司转账支票。还款期限到后,曹**未按约定还款。其将曹**抵押的金条拿到质量监督局质检中心鉴定,发现金条是假的,再与曹**联系就找不见人了。

4、证人曹某某(曹**的父亲)证言证实,曹**结婚后住在乌鲁木齐市,她说在商场卖货,后来又说给王**销售黄金。2013年3月21日,曹**因借吴某某的钱没有及时还,让其来乌鲁木齐市做担保,其在吴某某提交的三张借条上分别签字,曹**欠吴某某2500万元。曹**说借的钱用于倒黄金及借给做房地产生意的朋友,后来其又在吴某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2013年初,曹**因为借高某某家人的钱,夫妻关系很紧张,曹**为稳住高某某的家人,证明她有还款能力,伪造其在奇台**业公司投资3000万元的投资协议和借款合同,其为了保住曹**的家庭,便在假合同上签字。关于投资开矿的事,曹**还让其在王**等人面前说谎,曹**说也是为了让王**等人相信她有还款能力。至于王**在曹**欠款还未归还的情况下,为何又给曹**出售黄金,其不清楚。曹**从不跟家人说在外面做什么,也不说挣多少钱或欠别人多少钱,从来没有给家人给过钱,反而向娘家亲戚借钱。

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其与曹**结婚,2013年6月,二人离婚。曹**开始在世纪金花商场上班,具体干什么不清楚,后来开始倒卖商场的储值卡、黄金。曹**说她父亲曹某某做煤矿生意需要钱,陆续向其家里人及吴某某借钱,一直未还。在大家追要下,曹**拿来3份投资奇台县北山煤矿的借款合同,证实曹某某向该煤矿投资3000万元。

6、证人高*(高*某的妹妹)、王**(高*某的嫂子)的证言证实,曹**倒卖商场储值卡、黄金及以她父亲曹某某开矿为名向家里人借了很多钱,刚开始还按时给付本金和收益,后来连本金都还不了,曹**说钱都投到曹某某开的煤矿,并向大家出示了煤矿投资协议。至今,曹**还欠高*117.5万元,欠高*的母亲庞某某23万元,欠王**35万元,欠王**的妹妹王*乙84万元。

7、证人董**、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二人到乌鲁木齐市,在友好商场和世纪金花商场倒卖储值卡。曹*栩倒卖黄金,二人帮忙接送过货,但没有生意往来,董**代曹*栩垫付过货款,代曹*栩给吴某某送过现金20万元,曹*栩向二人借过钱。曹*栩在基础金价上每克减3元卖给客户,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曾用张某某的U盾转过账。张某某向曹*栩催要,曹*栩说她父亲曹某某投资煤矿,挣了钱就可以还。至今,曹*栩还欠董**23.3万元,欠张某某118万元、欠董**的父亲董*乙10.5万元。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汇嘉时代商场有黄金首饰专柜,并回收金条。2012年10月,曹**让张某某帮忙在其处销售黄金,其按曹**的要求给王**、夏某某的银行卡上付货款,给曹**的银行卡上打款最多,从未欠过货款。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在世纪金花商场给DBE珠宝做售后维修。2012年4月开始,其向董**、张某某夫妇回购金条,价格比上**交易所公布价格低0.3至0.4元,通过网银给张某某返货款。

10、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黄金回收加工。2012年4月,其通过吴某某认识曹**,4月至11月,其收购曹**的黄金价格比上海黄金交易价低2至3元,货款两清。其回购是按原材料的价格,比曹**进价低,单从购、销黄金来说曹**肯定赔钱,但听说曹**是用商场储值卡购黄金,有返点,也许能赚钱。其曾按曹**的要求给吴某某及关系人打款300万元。

11、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6月,其在xx商场工作至今。曹**在商场有专柜,是女装的大客户,经常在商场购买储值卡,然后用储值卡购买服装、金条,用商场的返点购买化妆品。2012年6月、7月,其用农业银行卡帮曹**转过账。曹**平时在商场消费很高,她说家人在经营煤矿,给矿上投资很多钱。

12、证人贾**的证言证实,其是友好集团美美百货商场大客户经理,在美美百货买储值卡没有返点和任何奖励。曹**在美美百货购买了三四千万元的储值卡,一部分用在柜台上购买黄金,另外就是购买服装、化装品等。因其是客户经理,曹**有时会将钱打到其卡上,让其帮忙买储值卡,现在都是两清的。

13、证人郭**、郭**(曹**的姨姨)的证言证实,曹**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向二人借钱。2012年,曹**向郭**借了两张昌吉**限公司的支票(面额50万元)一直没还,还有一张新疆**限公司支票(面额40万元)。2013年,借了一张空白商业银行支票,后来曹**说丢失了。曹**借郭**的钱归还了一部分,后来用一辆途锐轿车顶了80万元,现尚欠52万。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其给曹**开车。2012年4月,曹**拿了十几公斤金条坐车与吴某某到山西巷兵团农业银行后面,吴某某将黄金提走,大概2小时后回来,手上没提东西。后来,其又陪曹**给吴某某送过一次现金。2012年7月,曹**借其现金40万元,一直未还。2013年4月,曹**将一辆东风雪铁龙车抵给其,作为半年利息。2013年7月,其将曹**起诉到新市区法院。

15、书证中投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王**身份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等证实,中投公司和王**的基本情况,以及王**销售黄金来源的合法性。

16、书证提货记录、列表证实,曹**从王*丙处提走黄金的时间、数量。此与王*丙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向曹**销售黄金的清单相互佐证。

17、书证:①王**提交曹**抵押的新疆**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公司)、倍**公司转账支票2张。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诚实型材门业装饰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郭**情况说明、新**司证明证实,新**司转账支票系新诚实型材门业装饰部的空白支票,曹**让郭**借来后,填写抵押给王**。③招商银行协查回执证实,倍浪舍公司的转账支票为真票,但与单位预留私章不符。④曹**向王**抵押的上海市、杭州市房产证2本及房产查询信息证实,上述房产证均未在房产部门备案。

18、书证支付货款明细及储值卡复印件、美美友好百货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曹**使用美美百货商场储值卡向王**支付货款的金额。曹**用于抵账的价值618万元的储值卡系空卡。

19、书证:①王*丁代曹**在王*丙处提15公斤黄金,价值463.5万元,有王*丁所写借条证实。②2013年4月28日,曹**书写欠王*丁815.2万元欠条一张。③调取王*丁的银行卡明细证实,王*丁代曹**给吴某某及关系人银行卡上转款511.2万元。

20、书证吴某某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保证书及吴某某的身份证证实,曹**向吴某某借款2500万元,经公安机关核实本金为1800万元;经调取双方流水账,曹**实际尚欠吴某某本金为11698264元,吴某某及曹**对此予以确认。

21、书证:①吴某某提交曹**所抵押金条照片及鉴定证明证实,该批金条表层金覆盖,主含量为铜锌合金。②吴某某提交向曹**打款的银行卡户名、卡号,有网银转账记录、汇款回单证实。③吴某某给曹**所借款项中,其中一笔400万元按曹**要求转入曹**的弟媳肖某卡上,有汇款凭证实。

22、书证相关借条证实,曹**欠高*现金117.5万元,欠庞某某现金23万元,欠王*戊现金35万元,欠王*乙现金84万元,欠董*甲现金23.3万元,欠张某某现金118万元,欠董*乙现金10.5万元。

23、①调取曹**、王**、王**、吴某某及与本案有关联人员名下所有银行卡往来明细、凭证,并进行了汇总,经曹**本人核对无异议。②公安机关对曹**的提货、付款、收款情况进行汇总,经曹**核对后无异议。③查封房产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将曹**两套房产查封、冻结。

24、新疆**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曹某某及其家人未在该公司投资。

25、曹**在世纪金花购买储值卡明细、消费明细证实,曹**挥霍赃款的情况。

26、上诉人曹**供述,其在世纪金花商场开了一个销售风水吉祥物的“真灵验”专柜,2013年8月,交给其弟媳妇肖*经营。2011年1月,其通过前夫高某某的嫂子王*戊认识乌鲁木**款公司财务经理吴某某。从2011年3月开始,其向吴某某高息借款,利率为1.5至3‰,吴某某一般通过他或亲戚的银行卡转款,个别的付现金。2013年6月1日,吴某某与其对账,其欠吴某某2500万元,吴某某让其父亲曹某某做担保,三方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时间。其从中国黄金代理商处花2000元购买了20多块黄金模具,做为礼物送给吴某某。2012年5月,其开始销售中投公司的投资金条。王*丙是中投公司总经理,在世纪金花商场和时代广场均有销售中国黄金专柜,王*丙按低于市场价3元的价格给其发货,其再降2.5元销售,其一般通过网银给王*丙指定的账户返还货款。从2012年11月以后,其提走黄金所结货款大部分归还吴某某的借款,未能及时向王*丙返还,王*丙让其提供担保,其抵押了两本假房产证、两张空头转账支票。至2013年3月27日,其欠王*丙货款2450万元,并打了欠条。2013年4月,其从王*丙处提黄金10公斤,欠货款498.7万元,让王*丁代提黄金15公斤,欠货款463.5万元。

其借吴某某的钱大部分用于在商场购买储值卡,但倒卖储值卡挣的钱支付不了吴某某的高额利息,后来其认为倒卖黄金赚钱,可以弥补吴某某的亏空,但倒卖黄金大都是高价进低价出,也是亏的。加之,其在御园世家花165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在时代广场花139万元买了一间写字间,还陆续买了途锐、斯巴鲁、宝马X3、帕**、尼桑天籁等车辆,最终欠了很多外债。其欠王*丁85万元储值卡及黄金款463.5万元,欠王*戊35万元,欠王*乙84万元,欠庞某某23万元,欠高*117.5万元,欠张某某118万元、欠董*甲23.3万元,欠董*乙10.5万元。为了应付债主,其伪造父亲曹某某投资3000万元开煤矿的协议、借款合同,拖延还款时间。

2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3日,民警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将曹**抓获。

28、身份证明证实,曹**出生于1984年5月3日,犯罪时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无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款项共计492532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曹**及其辩护人提出“与庞某某等四人属于亲属之间的借贷,与董**等三人属于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曹**虚构其父亲曹某某投资开矿的事实,向亲属及他人借款,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借款到期后,又伪造投资文件,拖延还款时间,并大肆挥霍所得款项,将借款用于倒卖储值卡、购买黄金或用于归还高利贷等,根本无力偿还借款,属于以借款为名,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曹**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吴某某11698264元与事实不符,借款已还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曹**向吴某某多次借款及部分还款的事实存在。针对双方的借款及还款的金额,公安机关调取双方银行往来流水账,经核实,曹**尚欠吴某某本金11698264元,并对曹**现金走账或以黄金抵账部分全部剔除,该结果已交由曹**核对、确认,其无异议,现曹**认为金额事实不符与无相应证据证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曹**及其辩护人提出“实际拿王**的黄金数量不清,打欠条2450万元中包含700到800万元的利息,事后又归还了部分款项”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为核实该事实,调取了曹**提取黄金的记录及书写的欠条,与曹**的供述相互佐证,证实曹**确有2450万元黄金款未向王**支付,其确认的欠条金额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曹**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对曹**在法定幅度内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