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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筛力卖与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信之合电力通讯设备经销部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筛力卖与被告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信之合电力通讯设备经销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海筛力卖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筛力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海筛力卖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筛力卖负担,余款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海筛力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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