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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20元,由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剩余212.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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