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诉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先煜明当即履行完债务,原告蒋*文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孙**、徐**、孙**、李**、张**、于四强、赵**、孙**、阿**、阿**、吾**、阿**、阿**、孙**、穆莎江伊敏、崔福品、肉孜尼亚孜吐孜与新疆通**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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