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文诉阿**伟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诉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先煜明当即履行完债务,原告蒋*文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