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康**、原审被告柯**、周**、原审第三人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3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蒋*文诉阿**伟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孙**、徐**、孙**、李**、张**、于四强、赵**、孙**、阿**、阿**、吾**、阿**、阿**、孙**、穆莎江伊敏、崔福品、肉孜尼亚孜吐孜与新疆通**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苏新**限责任公司与拜合提#U2022尼**、岳**、宋**、疏附**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喀什**民医院与喀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伊犁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