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6.08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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