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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6.08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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