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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刘**、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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