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昌源**供水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申*、民生房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筑福公司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某与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