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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010。(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将1010元受理费支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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