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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告乌鲁木**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

二、依法查封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的新Axxxxx号途*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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